自我欺骗最多也就是一个迷思或者悖论,可能仅仅只是前后不一的自我矛盾罢了。过去几十年里,对这一概念在哲学上的许多解读都以这种视角为起点。许多人认为其只是一种观念上的不连贯。而哲学、心理学或者社会学角度上一些比较详尽的理论则大多都从粗浅片面的角度进行解读。许多复杂缜密的概念分析通篇都是用一些大差不差的替换词去试着说明自我欺骗并不是它字面看上去的那种意思。当然,也涌现出了一些有意义且实用的观点,但是正如我的理论说过的,所有的这些讨论在一开始方向就被引导错了。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什么很特别的问题。所以实际上不需要什么特别的解释。
“自我欺骗”相关的概念以许多不同的方式被表示出来。有一个相当片面的解释令我印象较深:即使知道了什么是真的(或者一个人真的认为它就是真的),但其仍然不断在这件事上欺骗自己。
我想要表达的是,自我欺骗其实就如我们能想象到的精神活动一样普遍且为我们所熟知。虽然结论有它的独特性,但它的表达形式和一般的、每日的思维活动比起来并不需要更多的解释。它悖论韵调的真正来源,实际上是我们没能正确恰当地意识到我们的思维在我们清醒的时候是如何工作的,没有正确恰当地意识到这些我们熟悉的工作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因此,真正需要做出解释的,或者更准确来说需要更正描述的,是我们的思维一般都是如何工作的。如果我们能准确恰当地意识并理解它,自我欺骗的概念就能摆脱与它相关的那些问题。
显然,要理解上述这些内容的原理,第一步一定是要先去理解思维是如何工作的,明确其中的种种特征。在这里我提的都是一些基本且显性的特征。因为这些特征我们都非常熟悉且很容易观察到,我们都把它们看作理所应当,而忽略了它们的重要性。因此,我的目的不是去揭示出新的事实或是提出新的假说,而是简单但完整的明确一个正确且不证自明的解释,来说明思维一般是如何工作的。在这基础之上,一个自我欺骗的实验就能打消围绕着它的悖论阴云,并且解明我们的思维到底是如何做到自欺,在这一点上实际并不需要特别的解释。
思维所做的工作对我们来说都非常熟悉,实际上可以说平淡无奇。然而,我们一直没有正确意识到它们的重要性。
当我坐在这里写作,我对我的所思所想保有意识,在此刻也包括笔和纸上的墨水,或者用更具体,也是我认为表意更清晰且会在后面使用的语言来表达,就是我的注意力被我集中在了这一刻我的所思所想上,同样地集中写在纸上那些客观存在的单词。当然,我也正以一种特定的姿势持握着笔,以一种我用笔墨写作时习惯的握姿。然而,我的注意力没有集中在我的手指各自在这种握姿下处于什么位置,或者说至少在我开始思考我是怎么握着笔的时候之前,我都没有注意它。无论如何,我很少会将我的注意力放在握笔姿势上。我反复地使用这种握姿,我虽然确实在这么做,但就如我所说,我做这件事“并没有思考(without thinking)”。这就是“习惯”。
但不能因为“习惯”这个词而模糊了这个事实实际的含义,那就是我的手指不仅仅是以一种微妙适当的方式握着笔,它们还不断移动着笔尖,以微妙的线条在纸上画岭涂峰,构成写出来的单词,而这些单词表达了我的思考。如果从以机械,重复的行为来定义,它并不是“习惯”。它不是一种自主的行为,一次触发,随后就能以程式化的方式进行。而从根本而言,移动笔这一流程的本质,显然,是我不仅考虑到了我想要用哪些单词表达我的思绪,考虑到了写出清楚字迹所需进行的移动,并且也包括那些与笔相关的内容,从页边距到实际上不可见的书写水平线。我不断地调整着所有这些并且“不假思索地(without thinking)”进行,“下意识地(subconsciously)”、“无意识地(unconsciously)”进行着,即,没有将注意力放在它上面。
那么我又对我的胳膊,手,手指以及它们所反应到我身的条件反馈是否有意识呢?一方面可以说,我一般对这些都没有意识。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一直在同一行写,即使在我越过了纸张的右边线还在写,或者偏离水平线太多,有人可能就会说“你没有足够专注在你正在做的事情。”随后我就会通过放更多注意力在页边界和书写行上来更正我的行为。而当我在更正这件事的时候,就可以说我放足了注意力在上面,一般情况下,说我没有意识到它,就可以表述为我没有在它身上放足注意力。日常用语用在这里就会显得有些模棱两可。
为了简洁明了,我接下来会以这种方式来表达这一问题:当我按我一般习惯写作的时候,我考虑到了(take account of)那些将我的思绪写在纸上所需的复杂多样的实际外形和拼写法,但我没有集中注意力在(do not focus attention on)这些事上。然而实际上我是有意在做这些事的,是包含智的使用和不断做出适应调整。但是,自始至终,我的注意力实际上都集中在去选择单词来充分表达我的思绪这件任务上。一旦思维中浮现什么单词,并且我选择把它们写下来,书写过程本身就是“自动的”了。
如果我们进行泛化,这件事的关键在于,我们能够考虑某些事,而不必要将我们的注意力放在上面。即,我们可以认知到并回应我们正在做的事,而不将我们的注意力导向它,我们做出的反馈能够智能地适应而不仅仅是反射性的或者是习惯性的自主机制。
如果我考虑一件我没有将注意力集中在其上的事情所导致的一般结果,就是过一会我通常不能准确描述我都做了什么。更经常的是,我可能对它完全没有印象。因此,当我阅读我已经写过内容的印版时,我可能能记起什么时候,我在哪里写了它。然而对具体的手指和胳膊在纸上的动作,我就很少或者没有印象。
当然,不需要集中注意力就能进行书写也需要训练和学习,但这就是我所学到的,如何保持有技巧地书写的同时不用集中注意力在如何做到它。
这种精神能力的本质值得更深层次的详述,借此我们可以明确达到它所需的练习是多么复杂细致。当我在写作时,周围有过往车辆的噪音,邻居割草机和厨房冰箱的声响,它们都入我耳中。实际上它们都和我的写作无关,并且如果我集中注意力在它们上,还会打断我的写作。而事实上是,我很简单地对那些噪音保持了无意识。这是怎么做到的?这些噪音的的确确进入了我的耳朵。我肯定考虑到了它们,认识到了它们在当下与我正在做的事情无关,随后不将我的注意力集中在那些噪音上,甚至对于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进行的这一系列流程,我也完全没有注意到。
随后我听到我妻子的车停到车道上的声音,我意识到她已经到家了。当她进门的时候,我打算去迎接她,并且告诉她一些别人留给她的消息。因此,现在我将我的注意力从写作上移开,转到她身上。这是怎么发生的呢?
为了完成这一行为,我必须要考虑到车辆产生的声音。我必须区分和分辨出我妻子的车驶入车道所产生的声音。考虑到这一声音的特殊重要性,我便有了转移注意力的动因。所有这些最终导致这次注意力转移的,都是在我“思维的背面(back of my mind)”完成的。我从已经听到的其它车辆噪音中,单独挑选出她的车辆所发出的声音,并且恰当地做出反应,当我们去理解这一聪明的选择时,显然,我自己在这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我主动积极的导向和重定向我的注意力到那些对我来说是有益且有动因的事情上。
值得强调的是,在此之前,我不仅没有原因将我的注意力集中在一般的车辆噪音上,因为它们与我的目的无关,此外我还有十足的原因避免将我的注意力集中到它们上。即,我考虑到这些噪音不仅与我的写作无关,而且如果我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其上,还会分散我的注意力,干扰打断我的写作。类似地,如果在写作时,我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我手指具体的运动上,我的注意力也会从我正在写的内容上分散开。因此,考虑到这种情况,可以说我有动机地拒绝将注意力集中在噪音上,我也避免了将我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一具有目的性的抵抗上。结果就是,不仅是噪音,而是连同我对其的态度都在我的注意力范围之外。
那么可以说这种抵抗是有动机的(intentional)吗?我对如何使用我的手指和胳膊并没有意识,对我目前所处的空间位置也没有感知。我也没有意识到我从车辆噪音上移开了我的注意力。所以算是动机性的(intention)吗?
幸运的是,我们没必要继续讨论对“动机”这个单词的使用。这件事的关键在于,我是智能适应地做着这些事。我打算要做这些事,即,它并不是我无意中做的。我有目的,并且有持有这种目的的原因。不受噪音困扰,不让它们进入我的注意力,除非某些噪音被我辨识到与我当下的关注点相关,这本身是一种有效的锻炼。除了它是“无意识的”以外,它有所有可以称为动机性行为的特征,即,这些事是我正在做,而没有将我的注意力集中在上面的事情。
所有这些在我们看来都是如此熟悉且显然,以至于似乎很难证明我费了多大劲去论说它,从而能引起读者的注意。然而,我还仅仅只是了解皮毛。例如,要使我写的字句表达其理,蕴含其意,它们必须与上下文契合。我必须要考虑到我在前面的篇幅里写了什么。在不需要那么详细论述的时候,我也需要考虑到,我在这一点上都写了什么,还有我想要论点向何处发展。在这之外,我还要考虑到广泛且复杂的知识背景,包括其哲学根源,激发我文篇的那些想法,写作的主导风格标准,期望得到的读者对我语言和观念的反馈,等等。如果在我写作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其中任何一项,我可能就会犯愚蠢的错误,写出一些前后不连贯、混乱且风格尴尬的内容。事实上,偶尔的混乱和犯蠢也会在我放松的时候发生,但大多数时候我“不需要思考”就能将前面这些都纳入考量中。这是因为只有这样,我正集中注意所在的想法和写作内容才能在大体上与我前面段落篇幅里所写的内容保持一致,与我的理念,态度和一般信息相一致,和这篇文章相一致,最终和那些我的注意力在任何时刻也做不到全盘贯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有些事件甚至可以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一定程度,从而让我们意识到这样一种进程确实在我们思维的背面发挥着作用。例如,我经常开车下班回家,在路上思考一些工作上的事情,但只有到家了我才突然意识到自己对于刚才的驾车过程本身没有任何印象。这种经历对大家来说可能都有所体验过。事实上,对于这种经历我最近还有过一次更深层的体验。我当时开车回家的路是一条我很少走的路,它非常的复杂。但因为我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当时我们在车上进行的一些激烈讨论,当我到家的时候,我对于刚才在那条路上的驾驶经历没有一点记忆。这种经历很好表现了我们都拥有的但是往往不受注意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能在我们的思维的背面进行复杂的活动并保持活跃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可以进行创新思考,而同时不把我们当前的注意力导向别的地方。
相比起别的物种,人类这种在极为复杂,几乎不可能在同一时刻顾全所有的上下文背景中机敏地进行行为的能力显然无可比拟地发得到了更完善的发展。我们在生活里的每一天,甚至每一分钟都在不断地打磨着自己的这种能力,它是我们人类智慧的独有特征。
这就是与我们思维工作相关的自然发展。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形成了这一过程的主要特征,也是为了帮助我们理解自我欺骗。
首先,在心理学基础上,它是在一段时刻内,能够有效考虑大量到尺度难以置信的信息,同时还不需要在这一进程中转移我们当前注意力的思维能力。显然,注意力领域范围的边界并没有那么明确。在一种极端下,我们可能可以敏锐清晰地意识到整个局面的一个极小微观局部。而从另一个极端看,在距离我们注意力极远的彼岸,我们仍然能够有效地兼顾那些我们“无意识”中考虑的事情。而这两极端情况里应当存在一种连续体贯穿其中。
思维工作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尽管我们一般都能够回忆起在我们注意力中心都发生了什么,但我们都会发现,要回忆起那些在我们注意力边界,或者完全在我们注意力范围之外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甚至几乎不可能的。
第三,显然,我们集中注意力这件事的根本本质就是以特定的清晰度(clarity)和强度(intensity)将思绪强加到我们所考虑的整个领域中非常小的一部分上。这为我们带来的主要优势,就是我们的强调能力,用这种能力可以评定我们处境中的哪些因素对我们正有意去做的事来说更为重要,或者评定哪些事件展现出了巨大的挑战性。而这种能力也被严重局限在它的范围上,使用它的代价就是其他的事情都要被置于我们注意力的边界,或者完全置于其范围之外,随之而来的就是无法回忆起这些事。
让自我欺骗理解起来如此迷惑复杂的,就是对于这一普遍精神行为概念的误解。实际上,我们错在错误的假定了那些从当前所考虑的内容,到我们能机敏地做出反应的内容,这些都必须要在我们的注意力范围内才能做到。日常使用的语言遮掩了这一假设的错误。例如一个经常被使用的观点认为,动机性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这一观点就隐晦的承认了这一既错且又具有高度误导性的错误假设。
抛开这一错误假设,我能欺骗自己这件事就没有任何令人迷惑的点了。我们只需要回忆起当一个人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些会令人烦恼甚至具有创伤性特征的事情上时候,极度集中意识——即一个人用最高精神清晰度和强度去看、感受、思考、理解,并做出回应——可以阻挡这件事进入意识。如果说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些被个人看来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痛苦的事情上,那么显然这就可以成为避免做这件事的有力原因。这一点在整体上看可能不总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在某些事例里则有可能。
所以我不仅可以考虑我当前的处境,并察觉到那些与我关注点相关的事情,并且还能考虑到那些如果我将我的注意力导向它,它就会严重打破我内心平静的事情。我考虑到这一点,并把这一考量作为我避免将自己的注意力导向它的原因。就像我能够避免将我的注意力导向过往车辆潜在的那些扰人心境的噪音,并且做到这件事的同时不将我的注意力导向到我正在做这件事。同样地,我也可以考虑到那些可能带来潜在精神创伤的事,以此作为原因避免导向我的注意力到其上,并且在做到以上所有这些事的同时,不将我的注意力转到我正在做这些事上。
任何这些事情中并不存在什么特殊的精神技巧。尽管导向注意力这一行为的发生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取决于情况和我的关注点,但这种精神能力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它并无问题可言。这就是一种在我现实生活中每时每刻都在锻炼的一种能力。的确,在自我欺骗中这种能力所致的最终结果在其意义上可能和一般处于非欺骗状态的思维所产生的结果有较大出入,有些人可能更愿意称其为“性质上的区别”。但是相比起通常的假设,从方法上看,我们思维引致自我欺骗状态和引致非欺骗状态实际上是一样的。
假设,我做了一件令人羞愧的事情。我考虑到了我的行为和其对我的意义。然而,正是因为这种羞愧会严重地伤害到我,考虑到我的自我感受,我避免将我的注意力转到这件事上,或者至少拒绝转到那些引起羞愧的事件特征上。随之,我就减轻了其对我的影响,避免了对我自尊所造成的严重创伤。而代价就是我失去了保有清晰和强度的思维能力去评定那些我能够承担的部分行为。我也只能对这件事拥有可靠性更低的回忆,因为这样能够使我更好的理性化那些已经发生的和我已经做过的事情。出于以上所有这些原因,我没法像采取其他手段一样,而别的方法也许能更有效地处理这件事。在这件事的处办上我会变得更缺少创造性,缺乏敏锐度,从而倾向于从过往那些我已经采取过的逃避手段中寻求帮助。长期来看,这并不是最明智的策略,但是这就是人类,我们有时候就是会这样做,借此避免短期内的不安。
还有的就是我的欲望,出于自尊的原因,我想要向自己和向别人都表现出是一个公正讲理的人。而这通常又需要我公开地承认至少一部分我做过的事情的本质。但是我也要进行自我保护,将我的注意力集中这件事中那些不那么令人羞愧的部分上。要做到这一点,我需要做两件事。第一,就是我需要考虑到这一行为有哪些方面使得我感到羞愧,随之采取手段使我不将自己的注意力转到上面。第二,我需要考虑这一行为中哪些事可以被认为不具有羞愧的含义(在事实做不到这一点的时候,我可能就会开始编撰),随后我尽可能的保持我的注意力在这些不那么令人羞愧的特征上。另一种常见的且可能需要更复杂手段的办法就是在语言上承认这种羞愧,但是保持轻蔑的态度,并且实际上不接触到那些真正使得那一行为如此令人羞愧的特征。
所有这些至少在表面上看,有着真诚的信念和态度。这种表面真诚的存在,是因为只要我的注意力保持着极度地集中,这一羞愧对我而言就是真正的“盲点”,然而我对那些我行为中暗指的,似乎在道德上显得更好接受的方面,准确来说也确实是有意识的(即,我将注意力导向了这些方面)。
当然,在我为了避免将自己的注意力转到这些羞耻的方面,而做出尝试时,我可能自己浑然不觉,而在别人看来我则是显得神神秘秘、慌乱不安、尴尬无比或者简单地让人感觉不可信,因为我正在尝试以一种似乎合理的方法避开那些真正相关的现实。细心的观察者也许能够从各种走漏的特征中推断出“在我心里”,“在我内心深处”,暗自知道这一行为到底有多么羞愧,而事实上,我确实暗自知道,但是也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保守着这一秘密,即使对我自己而言,它也是一个秘密。这就是,我避免将我的注意力导向这件事上,同时又避免导向到我实际上正在这么做。
通过一位我的熟识,我们可以探索一个更全面的自我欺骗事例,并且我们能以更准确,具体的词汇来洞见自我欺骗的图式。
大约二三十年前,哈里特已经是一位研修社会学的博士生了。她在我这里上了许多课,我们一直保持着联系。她从各方面来说都是一个做人正派,善良的人。作为教学助理,她的教学风格和主题演讲充分,但却平庸乏味。她博士委员会的一位教授告诉我,她做了一份可以接受,但是并无特色的论文。随后就去找工作了。
在随后的许多年,她主动勤勉地找工作,但是一直没有在高等教育机构找到一个全职的长期教师职位。有的是临时安排的岗位工作,不是去代替生病的,就是离岗的,其他的就都是暂时不收人。而当其中一些岗位长期开放常规招聘的时候,受聘的人又不是她。当这种事发生的特别频繁的时候,她感到很委屈。而得到的原因往往都是招人倾向不同,或者对方有关系,或者对方是提前安排的某人的朋友。
哈里特曾经多次寻求有关写学术论文的建议。而她自己没有什么特别的想法,也没有内在驱动力去写。她的两篇短论文都被拒绝了。她确信这是无法摆脱的困境(catch-22 situation):要有出版社接稿,一个人就必须要有“名气”,但是要有这种“名气”,这个人就必须已经有一些出版物。现在她决定不再卑躬屈膝忍受“出版还是死亡”带来的痛苦,并且将她不再写作的决定视为自己“独立”的证据。
作为一个老师,哈里特认为自己无比合格,汇报学生们偶尔的那些对她“客观能力”的赞扬。她曾有次自比与一位终身教职候选人,认为自己比对方好,在对方的学生评价中有一些严重的批评言论。而当被问到有关她自己的学生评价时,她则着重回应到自己并不在意它们,认为这些评价没有指导意义,只是提供一个匿名表达批评和不满的渠道罢了。对同事和她自己在这一点上态度的明显出入,这并没有体现她一般的敏锐能力。她实际上是一个很聪明的女性。
追溯她的职业生涯,哈里特的经历很令人难过,但是她也是一个典范性的自我欺骗例子。显然,她的专业同行对她并无兴致,她的学生也都满不在乎。然而对于她专业能力资格哪怕一点暗含的挑战性语气,她都会立刻显出难堪和愤怒。从此显然可以看出,她找借口很快且熟练,而一般都仅仅涉及其中极小一部分事实。通过归责到他人的偏见,他人没有理解她的工作,借此来掩盖自己不足之处的显露。而另一方面她又无比轻信那些最敷衍不过的表扬赞扬,或是一个“感性的”学生偶尔的赞扬,她将这些都汇报为严肃而意义深远的判断基础。而拒绝参与专业研讨会的邀请也不给出可靠的理由,同样包括,讲演文章,甚至拒绝出席任何她的同行有机会评价她的场合。
所有这些都过于吻合以至于不可能是巧合。这些显然映射出了她携动机且有技巧地实行的策略。当然,如果从逻辑上来探讨,总能够提出许多假设来解释一个人的行为。我这里的目的是想说明,仅仅使用思维所具有的明显且一般的工作方式就能够在这些证据中解释好一个自我欺骗的例子,解释出那些自我欺骗的独有特征。我们注意到的是一个人观点表达上的异常扭曲,但是我们没能理解到的是,这些其实是产生于这个人持续地将自己的注意力从那些他考虑到其会带来烦恼的事情上转移开来。这种方法十分普遍,但在自我欺骗中产生的结果则不同寻常。
哈里特能真切地以虚伪的方式去保持这样一种自我欺骗的两面策略,这听上去似乎是在精神上耍一种不太可能的杂技。她对于她所做过的事,表达出的态度到底有多么真诚(sincere)?这些观点态度是否仅仅只是通过“思维手段”达到的相信?在我看来可能不仅如此,因为显然,她的感情和她大部分的反应都表达出了一种自我欺骗式的信念。那或称她的信念只是不完全的信念?只是一半信,一半不信?这也是一种误导,因为她是坚实地持有着这些观点。然而,我们也能意识到,于她其中,当她面对他人指出的事实时,她知道其中的对立,知道这些烦恼,但是很快,她就跳跃到了这件事更不可信,更不需要她使用自己一般常识能力的版本。只要任何证据或者要触碰到界限的议论出现,她就持续地转移开自己的注意力。她清楚的知道哪些事情需要避免。
一个人真的能够做到真正地做出信念,流露感情,产生反应,同时还保有两种存在激烈冲突的认知图式?
答案是“的确,且简单。”
要理解这一点也很简单,我们可以通过思考,艺术,这一不同且毫无疑问“普遍”的思维的工作范畴,来帮助我们理解。在艺术中,通过探索戏剧演出艺术,我们能得到一个最显然且不证自明的视角。
就意义和真实性而言,喜剧世界中的真实和我们每天所在的实在世界中的真实间存在的差距几乎很小。即,我们可以精神上真诚地参与在两个世界中,并且同时做这两件事,听上去有些不可思议。在自我欺骗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采取了有可能会支配思维某些方面的观点的情况下,他看上去就会有这种特征。而在剧院中,我们就是基于两个世界同时做出行为和回应。尽管在戏剧进行时我们不会去注意,但我们知道,演员并不是参与在自然的对话当中,这些台词都是别人写的,演员只是通过死记硬背记住了它们。我们知道,实际上并没有摩尔人,没有奥赛罗,也没有一个女性真的叫苔丝狄蒙娜。
我们每时每刻都知道这些是假的。但我们持续地避免集中注意力去思考这是怎么回事。当帷幕拉开,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采取这一态度,不需要多做努力。不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到对这种策略的采纳上,我们就能整体性地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戏剧的故事层面上,从“现实世界”上剥离开。
如果演出的戏剧性很强,我们所做出的回应就会带有许多真诚性的独有特征。我们会在戏剧本身的场景下流露出与剧情内容相呼应的感情,而不是我们正坐在剧院里的场景下。我们回应的感情和所思所想自然地就会深入到戏剧故事当中。这并不仅仅是一种表象,我们是深切地被触动,被引入其中。当然,我们的反应行为也不是完全置入其中不可逆转的。我们依然作为自己,真实地坐在剧院当中。这一点从我们的行动和回应中易见。它们并不与类似的场景发生在现实,非戏剧世界时,我们所作出的行为反应完全相同。所以我们在愤怒的时候也不会大哭,也不会在苔丝狄蒙娜被攻击的时候,真的冲上台保护她。即使在一个蒙受欺骗,满怀爱意的人被无辜杀害时,我们也只是暗自悲伤,但仍安静地坐着,遵守剧院礼仪。
从我们的目的出发,能在剧院的体验中感受到真实,和真正的感情回馈就足够了。尽管如此,在我们的思维之背,我们仍然在不断地考虑着它的不真实性。这就是我们能在自我欺骗中所看到的:即使在背地里,这个人一直在考虑真实世界和那些与其相悖的特征,但他仍能形成一种真诚,形成一种真正的信念和感情回馈。一个人必须既相信,又不相信戏剧故事内容,要坚持做到这一点,就是要去模糊这种境况所蕴含的那些显示特征。
而这两方面在意义上的严重不兼容,使得它们既和谐统一又能协调共存,成为了我们思维中真正值得注意的能力之一。而令其如此突出的原因,就是它在本质上是一件非常平常且毫不费力的事情,它的本质,正是我所在描述的思维工作方式的一种典范形式。
类似地,从我们进入文学和视觉艺术的世界,也能得出类似的结论。我们集中自己的注意力在故事世界里,或者在视觉呈现出的世界中,并且我们经常能对其做出强烈的反应。然而,在注意力范围之外,我们依旧考虑着现实实际。我们并不会产生要伸手拿并且吃一口塞尚的苹果的冲动。
这在艺术领域也被称为“悬置不信(suspension of disbelief)”,其实际,就是注意力被集中在作品的艺术性内容上,而整体规避了集中在审视它时,那些不相关的属性上,即使我们依旧考虑着他们。尽管它们产生的动机和实际体验到的质量依认知能力、道德价值、明晰程度和精神品质会产生极大的不同,但在自我欺骗中这都是同一种手段。
在前面的这些评述中很易见的是,我的理论都围绕着“意识”、“无意识”、“抑制”、“潜意识”和“防卫性”这样一些概念展开。我在许多地方用过这些词汇,但使用的都是非术语性的含义。我这一方法的核心就在于在我描述思维的工作方式时,我仅仅使用了这些日常的语言,并且也无意去使用或依赖心理学理论或者心理学的专业概念。我也真切地认为这一研究能够阐明其中一些理论和概念。然而对于当前的需求而言,我不打算在这里展开这些复杂的概念,这些概念本身都需要篇幅冗长的论述。
关于自我欺骗作为一种反应行为的道德问题,严谨问题,或者从其他角度看,是否是最佳的。我需要指出,这些问题也很重要,并且它们也没有简单且单一的答案,但出于同样的原因,在此也不展开。
目前讨论的主要内容,只是简单地阐明自我欺骗并不需要特别的,非常规的或者其他什么独有的精神手段。自我欺骗过去让我们感到费解,我们认为这种迷思来自于其独有的某些特征。我们尝试要去辨识出那些特征,并且在此基础上去解释自我欺骗到底怎么能够发生。然而事实是,这些迷思都源于一些关于思维一般工作方式的错误假设。正确解释了思维的工作方式,也就揭示了自我欺骗并无迷思可言,并不需要任何特殊的解释。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