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我们所认为的,自我欺骗行为在道德角度上看十分模糊。只要我们将无知与知识看作是自我欺骗的中心,那我们对这一模糊点就束手无策,也没办法更加深入的理解它。伴随我们的只剩一个充满悖论的现实,这个自欺者“在他心里”知道他真心地否认了的事情。这种“认识论”的悖论产生了一种道德悖论,因为既有无知和盲见为其开脱罪责,又有知识、理解和先见使其负罪累累。如果我们放弃将“认识——感知”这类语簇作为中心,转而使用先前几章所给出的分析,这种内在结构上的道德问题就会暴露无遗。
德莫斯在他关于自我欺骗问题最初的公式里认为,对于自欺者的批判性道德态度不仅仅是这一态度本身,它更是我们评定一个人是否是一个真正自欺者的判断标准。我们在第二章里讨论的其他哲学分析家都没有考虑这一问题(德莫斯也曾一度在这一问题上失焦)。萨特和克尔凯郭尔基本只关注对自欺者的谴责。另一方面,作为医生的弗洛伊德对于自我欺骗则主要关注医疗方面,带着非评判性的态度看待他们。
对立态度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萨特派学者对于弗洛伊德的批判上。不过细心对比萨特的自我欺骗学说和他对于弗洛伊德的批判也十分重要。我们越这样深入,我们越能看到萨特的所思在试图构入弗洛伊德的理论时会得到多么不可接受的悖论,他将自己的学说奉为辩证意识现象学的最终假设。随后我们会看到比起弗洛伊德那套物理主义意象化语言,萨特只偏好自己那套辩证语言。但他们之间的差异不止于此。正如之前所提及的,萨特和弗洛伊德在对自欺者的道德态度上就不同。虽然都将自我欺骗认为是一种意识上的错误状态,但是弗洛伊德在尝试用非术语的表述来解释它,比如防卫“机制”,精神“系统”和“能量”转移。而萨特则坚持要用术语还有一些词汇的意象表达,比如选择,整体性和责任,来表述它的概念。另一方面,弗洛伊德也从没完全摆脱术语的使用,尽管他说这只是一种捷径,一种表述方式。而萨特在描述自我欺骗(mauvaise foi)的最终关键步骤时,反而被迫要在非意志因素占主导的意识行为的概念上做出回答。因此,在这两人的例子里,对于自我欺骗的完全去道德化或是完全道德化的结果,只是把从前门扔出去的东西再从后门拿进来。
使用将否认看作是一种连续性的行为来分析自我欺骗,可以避免成为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法,随之而来的是它需要一种“后门操作”。我们看看它为何是如此。
如果我们回到一开始那个情境,一个人要把自己置于自我欺骗中,一般而言我们可以说这个人有三种选项。当然我们认为在这一情境下这名个体强烈地倾向于一套行为构成,而这一套行为严重与他的主导原则不一致(包括这个人的目的、理念、价值观,培养的品味和道德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他来说一种选择就是抛弃这一行为,或者如果已经参与其中就放弃它。一般来说这是成年人会做出的选择。然而,要称一个人将其自身置于自我欺骗,就是这个人不能完全的放弃这一行为。
第二个选项就是诉诸这种行为,这个人承认这一行为是他的。借用克尔凯郭尔对“精神”这个词的使用,对这个人来说,要这么做就是去面对精神危机,这一精神危机就是要重塑或是背叛他的自我。用宗教的话来说,就是要去承认自己的有限性,如果和自我的冲突是道德先占的,那可以说就是要承认自己的罪。它就是要从本质上让这个人以一种根本分裂的形态敞开,暴露自己的脆弱,并寄希望于某些在那一时刻完全不在个人能力所能产生的或者能预见的治疗行为去缓和它。尽管我们不能提前遇见这种勇为所致的结果,但这种愈疗发生的可能性是远不可及的,在能看到所有自我欺骗行为之处可能才会发生。从这种角度来看,自我欺骗总是一种精神上的失败。但是从这种角度来看,我们也得意识到它需要多大的勇气,会致使多大的煎熬,这种尝试又会引致多么毁灭性的结果。而正如宗教法庭的大法官所问,这种对完美精神的追求对我们中的大部分来说都是不可能的。《送冰的人来了》描述了一个不完美的人在尝试摒弃自己的“白日梦”和接受自己时做出了惨无人道的行为,是当代对这方面讲述极佳的作品之一。
如果说在一名个体既不会放弃某种倾向与这个人拒绝承认他拥有这些倾向,这两者之间能存在一个平衡态的话,那就只剩最后一种选项:这名个体确实自己亲身进行着所倾向的活动,但是他拒绝承认这一行为是他所拥有的。此时这个人既有罪又无罪,处于一种中间态,在与自己做着斗争。这正是萨特和其他存在学家所偏向的角度,也正是从这种角度,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人究竟是如何因为精神缺少勇气,而以对其投降为代价来保留自己的完整性,然而已经间接地交出了自己无比珍视的完整性。
我们可以简短地提下,精神分析学家们是用一种道德中立的语言来描述自我欺骗中这同属一类的行为的,即“自我对焦虑的耐受力和不耐受力”于“激发阈值”。而神学家,道德学家和大形而上学者则偏向更戏剧意象描述,不过也仍然保持中立,也就是弗洛伊德所提的“内在心理冲突”。
在自我欺骗的精神懦弱和内在斗争元素上给足关注后,我们也必须意识到这种懦弱和斗争,都是以这个人拥有一定的完整性为前提假设的。一般地,受威胁的都是一些根植于道德层面的完整性。一个人的完整性越弱,他诉诸自我欺骗的动力就越小。一个人的完整性越强,他的个人倾向就越强大,他也就越容易受诱而诉诸于自我欺骗。(即越接近圣洁,承受个性的影响就越显著)。正是因为自我欺骗中的行为都根植在这些对精神完整性的考量上,我们才会思考我们对自欺者的谴责。因为我们认为他不仅仅是在欺骗。我们有一种感觉,感觉在自欺者真正内心的尊严才是他自我背叛的动机。
正是这一在个人完整性上对真正道德的考量,构成了在自知力精神治疗中的乐观偏见。医护导向的精神治疗师当然不太会从这种角度看待事件。如果要实施自知力治疗,他更有可能认为病人是精神成熟的,或者有相当的“自我强度”,因为这是作为实施这一治疗法所必须的“技术”要求。
在已经从正反双方的“批判”角度考量自我欺骗后,我们现在要更加全面的探讨自我欺骗的非批判性角度,即自欺者不应受到责备,他是身不由己,他病了或是(以某种方式)蒙受了欺骗。比起萨特称他们为恶徒(salaud)或是克尔凯郭尔称他们为双重思维的罪人,这次自欺者在我们面前更像是一个神经病患者,一个遭受无意识强迫力量的受害者,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受难者。要理解这一角度所蕴含的深意,我们要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待自我欺骗。
否认的特征是(1)对于否认的行为,患者放弃了明确表达它们是自己的行为的权利;(2)完全地拒绝承担行为的责任和其后果,而不仅仅是逃避责任;(3)固执且无理性地坚持追求那些被否认的行为,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已经疏离了那些构成一个人的,高度组织化的,不断演化的行为系统。
整体来看,这三种否认的特征引得我们思考,当否认状态存在时,在某种意义上一个人并不能控制自己正在做什么。而且,也失去了做出说明行为的能力,又因为这种能力对于精密计划和复杂行为的评定来说非常重要,失去这种能力结果是导致更深远的自我控制缺失。
因此,这里就颠覆了自我欺骗中个人意识的所指,也因此颠覆了道德能力的所指。一个敏感多思的观察者以这种角度观察事例时,不会倾向于认为自欺者是负有责任的,而将其看待为一个“受害者”。一个人越专注从这一角度看待问题,越不容易和责备饶恕联系起来。取而代之的是这名受害者还会由于精神“崩溃”而受到同情。于是“精神病理学”中也萌发出了将自我欺骗视为一种无助的“医学观点”。
先前对自我欺骗不同角度的评述,提出了在精神治疗学家中争论最久观点之一的基础。它就是对于精神治疗的道德态度。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都各执己见。一种观点是布伯(Martin Buber)的视角,认为实际上精神治疗完全是一种个人间关系,这种关系旨在产生精神和道德上的转变。另一种观点也是大部分医学心理分析师或多或少持有的观点, 认为精神治疗是一种“技术向的”、“科学的”和“医学性的”过程,有的只有“健康”作为价值追求,因此是与道德或宗教向的说教、引导或是影响分离开的。
在我讨论弗洛伊德的时候,我已经说过他最终意识到他的治疗一直都是以自我接纳(以移除反精神贯注)为主要导向的,而不是以“智识”(意识)作为治疗导向的。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承认是传统精神分析的主要目标。这种承认是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但它本身不是一种道德行为。从某一种角度上来说,它构成了这个人本身,并且使得拥有道德生活成为可能。正如弗洛伊德所说,精神分析的目标不是要告诉这个人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或者在一种情境下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而是要“解放病人自我的自由,由它去做出决定。”(19, p50)。由此,医学性目标实质上也就是精神性目标。它帮助个体变成个体意识,停止做一个病人;它是去解放,而不是灌输。
当弗洛伊德强调无意识的强制性时,他强调执行行为的人,实际上还是这个人本身,尽管他自身迷失了方向;当弗洛伊德强调不同系统中力的冲突时,他指出这种意志力是一个关键因素,而当两种都在理性框架的主导下时,这种进退两难的处境就没法很好的定义也没法很好的解决。存在论导向的精神治疗学家们提出了一个类似的问题,但却有着不同的论调:他们称病人的世界就和人类的世界一样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即,那是一个属于行为的世界,不是物理学家或者对其漠不关心的观察者而言某种的世界,此外他们还称它不是由普遍价值构成的,而是由一个“自由的”,“随心所欲的”,“荒诞”选择构成的,这些选择得出了病人的世界是其中一种或是别的什么。因为存在论导向的精神学家们选定了这种重心,所以他们倾向于完全不用“病人”这个词称呼他们。
如果我们从治疗学家的角度暂时转到道德学家的角度,或是思想家,牧师。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他们假定自欺者的个体意识完全由自己驱动,所以他们的说教、教诲和辩论都会付诸东流。精神病学方向已经提出说教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是没用的。对于完整性和道德方面,说教会激发自我欺骗的动力,加强患者对其的倾向和自我保护。
确切地说,自欺者需要的不是关心或者是完整性,而是不同种类的鼓励和找到一种解决当下困境而不触及到可能伤害到他自己的方法。接下来的讨论会揭示出自欺者所需帮助的本质。他需要的是一个人去帮助他,通过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有策略地,持续地帮助他。协助者必须提供出显示的、坚定不移的可信赖性和冷静、相关知识方面的博识,个人能力的强大和人性上的宽容。要去帮助自欺者突破他胆量的边界,但不越过崩溃点。这正是一个理想的精神治疗师所被希望能提供的。当然并没有理想的治疗师。但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人,说教者,老师,朋友和亲人,他们也不是理想的精神治疗师,但或许会做的更好。
对于目前为止我所给出的大部分评述,都是明确关于“典型”精神分析的,建立在一个病人被诊断为具有基本健康的自我,但是经受着一定的内在冲突。但是不是所有的精神病理学病例都是这种类型,甚至不是所有的都是心因性精神病理症状。我也还没有提及精神病学所说的性格障碍、精神病和其他源于自我分裂和超我缺陷的病理症状。这些类型的精神病理和其他一些该领域本源的病理实际上是处在精神医疗监护下的病例的主要构成部分。那么我对于自我欺骗给出的解释应用在这些病例上会如何呢?早期在一个由类似病例构成的班级的一个精神治疗范例可以很好的做出总结。我不会去完完全全地讨论精神病理学的所有内容。
在他的工作中,主要是陪伴一些年幼的叛逆孩子。奧古斯特·艾康(August Aichorn) 发现,对于他们中大部分人来说,首要工作反而是让他们开始精神敏感。这些叛逆的孩子们直率地参与到一些社会认为是不道德或者是不合法的活动当中,但是他们全然不自责,而是完全事不关己。
对于这些个体,艾康方法的本质非常简单易懂。艾康将他们视作还没有发展出健壮超我的人。他们还没有将家庭的,文化道德的需求“内在化”。因此考虑良心,考虑人类价值,也自然就没有意义了。他同证了我在第四章所提过的一个论点。他发现孩子们都没有习得与不同形式的行为相关的一般道德反应能力。因此,不可避免地,他们就没能达到下一个层级,即作为一个成熟的人的层级。由于他们只发展成了一个不成熟的人,所以他们主要关心的是即刻满足而不是与他们的依赖关系或者是理想行为。
艾康治疗技术的构成是他不断去尝试建立一种私人的、亲人般的关系,以此去激发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包括了内疚反应能力,虽然这时才获得这种能力比较晚,但它是非常重要的标准行为模式。他从理论角度讨论了他认为在实践中已经证实的内容,随着初等超我(道德内疚反应能力)的浮现,防卫能力的决定性条件就建立起来了。依据精神分析学说,较为原始的超我所引发的强烈道德焦虑,会作为超我不可移改的需求转嫁在自我上,这是防卫行为的典型条件。特别地,当被严格限制的超我经受着此类强烈的驱动力,同时也是在年幼和青春期间,这种驱动力对于不成熟的自我而言是不可抑制或是不可消化的。不能放弃被禁止的行为,又不能承认这些驱动力并承受仍不成熟的自我所带来的折磨,并且抑制个人良知,人会选择的最后手段是防卫行为。这种方法至少将负罪事目从仍不成熟的个体自我中独立了出来,它形成了最初粗糙形式的社会性和道德性自我控制,这也是这些年轻不良孩子们所达成的状态。但它不仅于此,它是典型的神经官能症。也正是处于这个阶段,治疗人员们可以实施更多的传统精神治疗法。
现在治疗学家可以逐渐尝试两件事。一是他可以尝试去加强年轻人的自我,即去鼓励他面对(道德)焦虑。同样地,艾康就尝试帮助年轻人去学习他如何能够承认那些冲动和内疚,将它们整合为自己一部分,并用良知去转化和开化它们,而不是费尽心力地和它们作斗争。一旦这一治疗任务完成,这个年轻人就能够面对每天的种种事务,面对作为一个人所要应对的冲突目标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他能够接受自我和自己行为所带来的责任,能够以自己的道德观点从道德角度来评价自己的行为。
尽管这一章主要围绕自我欺骗,关注自我欺骗行为本身,但我们也不能将其和道德责任行为混作一谈。实际上,未受欺骗的自我一般都与接受责任相关联。而诉诸自我欺骗是出于个人完整性的考虑,一般是相关于特定的道德完整性。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一个人承认了先前否认的行为,那一行为就会被纳入到这个人所接受的责任的考量中。然而,如果我们从更宏观的视角,从我们已经引入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我们就需要区分承认和接受责任,个体意识和道德意识之间的区别。比如一个五六岁的孩子,他的许多行为都显示出了个体意识的特征,他显然是一个人(不像是一岁的孩子,基本还是周围环境和短时行为的产物)。但是如果考虑他的大多数个人行为,一个五岁的孩子显然还是不会感受到对其的责任的。所以尽管他是一个人,但他不是一个负责的人。
个人责任需要这个人默许或明确地接受它,我在其他(On Responsibility, ch.2)文章讨论过这个问题。如果这个人没有表现出一些对于责任的接受行为,这个人的道德状态就类似于一个能够有目的性地执行行为,以达到一个自拟的结局,但是他不考虑自己的责任,也不考虑别人的责任。显然,在一个生理年龄成年的人身上,不接受责任一般发生在别人都想让他承担责任的时候。但是我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他全心地不接受责任,所以其他人的想法和意图最后都会落空。在面对真正的不关心的时候,这些都会变成虚无。(值得一提的是“责任接受”这个词,我在这里,还有在引用的作品中使用这个词的时候,指的是一个人真正的关心或者不关心,不是他口头所宣称的状态。此外,现实情况下这个问题还可能会更复杂,当一个人表现出对于一个特定活动的不关心,但是他却对其负责,这可能是这个人比较关心其他事情,而由此间接的让自己去关心目前的这件事。)
在这里重新讨论我早期研究的一些理论并不合适。不过为了便于理解,我会讨论一下在大量例子中所发现的纯粹形式的不关心和责任缺失,而精神病学现在通常都将他们归为“反社会型人格”。它的主要特征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能够让他们在有智状态执行行为但不关心任何道德思考。(它正是先前讨论的年轻不良们的特征,尽管在我们讨论的例子里,可以医治的类型主要表现为更良性的病理学形式而不是标志性的反社会型人格的形式。)
我想要在这里强调的是反社会型人格所凸显的一种区别。一个人承认自己的个人身份且承认一个行为是自己的行为,和他接受自己行为的责任之间是存在区别的。
一个人没有展现出对于自己行为的关心,没有接受它所带来的责任,此时这个人是最容易去承认这一行为的(即,一个年轻人承认自己完全有意识地将自己年老病衰的母亲一个人留在车里,因为他很容易就能承认这件事,所以在她母亲身上会发生什么,实际而言对他根本无所谓。)而另一方面,一个人如果十分关心,他就最容易去否认这一行为,不仅仅是因为他要承受无法预见的重担,而且他的意志要接受他会去承认这一行为。
因此,承认是接受责任的必要条件,同理,否认就是对责任的摒弃。另一方面,承认不是接受责任的充分条件,一名个体可以成为一个人,达到拥有一定的个体特征(一个相对受限的)但是仍然不去负责任。这一顺序一直以来都没有被提过,如我之前所提的存在学家们,还混淆和模糊了它们的概念。这是因为实际上承认行为通常都(但不一定要)跟随在接受了已承认的行为的责任后发生。
我已经提过承认的三种典型表现形式:具有说明它们的能力,能够将承认的行为整合进构成了这个人本身的综合体当中,接受已承认的行为的责任。可以明显的看出,承认并不是对于每一条而言都是必须的。但事实上第一个和第二个都是承认的表现特征,然而它们都和接受责任相差甚远。但尽管接受责任是非常重要,而且也是承认的一个典型特征,但一般而言它并不是做出承认的必要条件。现在我们可以补充完整,即,一般而言,一个人如果是一个负责的人,那么可以称这个人在某种程度上会接受任何自己已经承认的行为的责任。这就是这一理论的推论,在将承认的行为整合到构成了这个人的系统的过程中,承认行为本身必然会在其中体现出来。
如果我关于责任接受的推论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需要推广一下先前对于自我接纳的精神理想状态的评述。为了更加泛化,我们称要变成一个负责的人有其所需满足的条件,即个体需要首先成为人。而尽管接受自我是接受责任的前提条件,但达成这一条件对于变得负责任来说并不充分。尽管拥有个体特征通常都会在不知不觉间引导出某种程度的个体责任,但在某些例子里则可能很难做到。一般而言这些条件的达成在个体之间差异很大。
现在我们必须意识到,尽管自我接纳是一种理想精神状态,但从道德角度上来看,它并不是完全或者说是最终的理想状态,道德责任的达成,必须要在自我接纳的基础上走的更远。这一公式引出的是更广更深的问题,而我们现在也能够解决它。不过我们不会在一本理论目标已经完成的书上继续这一工作。